患者放疗前医院须告知潜在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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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1:46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这个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订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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