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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随意承诺被判依诺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2:26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济南10月4日电(张晓晶、王效锋)日前,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质量纠纷案。原告纪某依据开发商对其房屋漏水修后再漏就赔偿3万元的承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并依法得到了3万元的赔偿。

  纪某3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后发现,房屋东阳台底部遇雨天漏水,经几次维修后,问题仍未解决。2003年11月,开发公司下属的客户服务中心与纪某签订了
一份关于处理漏水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意再次维修后,如果此区域继续漏水,开发公司赔偿业主3万元,并继续维修。如果再次漏水给业主全额退款(含维修费用)退房,一次性补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在这份“处理意见”末尾,客户服务中心加盖了公章,并有委托代理人方某的签名,纪某也以业主身份签了名。

  原告房屋东阳台维修完毕后不久,又出现漏水。纪某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赔偿3万元,但开发商只给维修,拒不履行赔偿承诺。纪某无奈只好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开发商认为,原告要求3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太高了,请求法院按实际损失调低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处理意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合同,在承诺的维修期间内不能解决房屋漏水问题,原告依据合同关于违约赔偿的约定,要求赔偿3万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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