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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前医院应告知辐射潜在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5:12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条例共7章69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条例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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