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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加班费六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02:44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天津10月5日电(孟华 晁振源)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是一个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法则”,可是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

  一问: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10月1日至7日这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

  二问: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问: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四问: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五问: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六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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