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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确化解矛盾中走向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08:44 荆楚网-湖北日报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和谐社会不是完美的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视矛盾,善于协调和正确化解各种矛盾,在追求和谐中分析矛盾、处理矛盾,在协调多方利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不断求得新的和谐。

  首先要正视社会矛盾的存在,和谐社会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正视并妥善化解
矛盾和冲突的社会。

  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揭示了宇宙的根本规律。宇宙间一切事物内部都存在矛盾着的对立面,都是由矛盾着的对立面构成的统一体。矛盾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同样充满着矛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不在于有无矛盾或矛盾大小,而在于能否及时发现矛盾,正确、妥善地化解矛盾。对于社会矛盾,要在其发展过程中把握其发展阶段,并依据一定的时机和条件,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去化解。化解就是矛盾的转化,就是人的积极有为。和谐是正确化解矛盾中的和谐。

  其次要准确把握矛盾的主要特点。当前,我国在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后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进入了一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由此带来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深刻变化,也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复杂矛盾和问题。

  一是表现为发展中的困境。这就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能源紧缺压力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在我国一方面是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并存,工业化还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我们处于现代国际竞争环境中,发展的参照系是包括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工业化与现代化被置于同一过程之中。工业化强调GDP的重要,强调工业在GDP中的比重及城镇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而现代化指标更为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化利用、污染的最小化、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社会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是表现为增长中的贫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居民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现在已达到0.457,远远超过了0.3—0.4的中等贫富差距。众所周知,一定的利益差别与分化可以激发一个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但这种差别与分化显然需要把握一个“度”。有材料显示,我国20%的富裕家庭占有社会总金融资产的55%,而20%的最低收入家庭只占有1.5%,两者的财富占有差距超过34倍。毫无疑问,这种贫富差距过大。

  三是表现为群体性事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包括土地等在内的财产“越来越值钱”,但财产的产权、利益关系不明确的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矛盾的爆发,通常表现为突发的群体事件。

  我们必须正视这些矛盾,找到化解这些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矛盾的体制机制,从而走向和谐。

  对于发展中的困境,要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来解决,这就要求积极探索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资源节约型生产方式。节约的最有效手段是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依靠技术进步节能降耗。为此,就必须制定和完善主要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的低能效产品;扩大节能认证范围,探索和建立节能认证产品国际互认和能效标识制度。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低能耗产业,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产出产业;合理调整燃料结构,发展洁净煤技术,促进能源利用向高效化、清洁化发展;必须提高矿产品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延伸煤炭、钢铁、焦化等高耗能产业的产业链;必须大力发展节能技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节能技术的新机制。

  对于增长中的贫困,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应坚持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对于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应着力从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作风加以解决,就是要认真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工作方法是否切合实际,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引起群众不满和抱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作者单位:襄樊学院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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