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规定政府部门不作为相关领导将被免职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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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6日16:09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10月6日电(记者刘砺平)太原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办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受到问责的10种不作为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推脱或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未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办事的依据、程序和所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行政机关拒绝许可或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依据,而不予说明或答复的;对根据有关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的;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对来办事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发生的。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15种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却不对公开内容作出说明和解释,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或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等等。 此外,行政不作为的问责方式也有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履行法定义务、扣减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免职或辞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