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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拆迁 先搬可先选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14:39 海峡都市报

  N俞志村黄继业

  本报讯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明日将敲下第一锤,开始实施房屋搬迁拆除,拆迁涉及鲤城区和晋江市一千多户村民。

  昨日,记者从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拆迁动员大会上获悉,该项目
总规划改造用地面积约3000亩,拆迁面积约110万平方米,规划新建面积360万平方米,总投资将达30多亿元。桥南片区将在2008年基本建成,其中立交桥建设于2007年2月底完成,安置区建设于2007年年底完成,区域内主干道建设于2007年6月底完成。

  此次征地拆迁总范围:东至317县道、江滨路;西至柴塔村、清氵蒙村;南至农科所、御辇村(至规划路);北至324国道、火炬村、东浦村。

  记者在会议上获悉,南片区地处泉州南大门,扼泉厦、福厦交通咽喉,是泉州中心城市的“脸面”。因此,对桥南片区实施全面的改造建设,是推进泉州城市建设、提高泉州城市品位的必然要求,更是力显中心城市形象、实施大泉州发展战略的“点睛”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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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房屋

  面积计算方法

  对按时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其被征地拆迁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拆迁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面积按50%计算拆迁面积。

  2.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拆迁面积。

  房屋拆迁

  补偿方式

  私人住宅和店面:1.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实行“先搬迁腾空签订协议、先选房”和“就近安置”原则。2.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3.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4.拆除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划集中安置或货币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设用地

  补偿标准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并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的,补偿标准如下:1.私人住宅用地:已完成基地的土地结合被拆迁房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尚未基建的按54万元/亩进行补偿。2.工业用地:按21万元/亩进行补偿,建筑物按相关规定标准补偿。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

  未经批准的用地,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统一按4.63万元/亩进行补偿。考虑区域实际情况,每亩补助一定数额的生产生活补助金。

  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费。

  产权调换原则

  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空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同时,应就安置房的户型、套数、面积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1.安置房建设地点在本区域内兴贤路北侧A1、A3、D10地块、池峰路北侧C2地块和南侧F3地块,由拆迁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其中晋江区域内华洲、大洲、霞美村被拆迁人安置在A3、C2地块,清氵蒙、柴塔、御辇村被拆迁人安置在F3地块;鲤城区域内被拆迁人安置在A1、D10地块。所建安置房符合商品房标准。

  2.新建安置区店面一类地段为安置区临区域主、次干道店面,二类地段为安置区内其他店面,商场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经营性用房(店面夹层视为商场)。

  3.原一类地段店面原则上安置在新建安置区一类或二类店面;原二类地段店面原则上安置在安置区内店面或二层及二层以上商场;原三类地段店面原则上安置在安置区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商常

  私人住宅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不同情况,私人住宅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集资房、公房、商品房亦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

  1.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等面积应补差价按新建安置房的安置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进行互补。被拆迁人对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时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新建安置房安置价为2200元/m2。

  2.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拟调换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在20m2以内(含20m2)的,1~7层按相应安置房安置价结算,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40元/m2;超过20m2以上部分,1至7层为2500元/m2,8层及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层次差价40元/m2。若被拆迁人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房实行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4.经批准的住宅用地但尚未基建的,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54万元/亩的补偿,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

  店面认定和

  补偿安置办法

  店面的认定: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未经产权机关登记但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范围见相关规定)。

  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新建安置区店面安置价:一类地段9000元/m2,二类地段6000元/m2,二层及以上商场3500元/m2。安置店面超过原来店面面积部分按以下价格结算:一类地段11000元/m2,二类8000元/m2,二层及以上商场5000元/m2;安置店面面积不足原店面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企业厂房、仓库等

  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且已缴清全部土地规费,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25万元/亩的补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给予21万元/亩补偿。部分土地规费未缴清的按实扣除。

  工厂、仓库合法建筑物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其中厂房层高超过4米的,层高每增加1米,按房屋重置价增加5%给予补偿。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

  选择异地安置的建筑物按相应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已批用地等面积部分安置到洛秀组团或五里工业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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