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淳安政府被指抵触浙江高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1:45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浙江淳安县千岛湖镇中心地带有两块总共近30亩的土地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发生了土地确权争议,开发商将淳安县政府告上法庭,虽经杭州市、浙江省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却出现“案结事难了”的窘境。

  上海玉翰公司:变更国土使用证于法无据

  据了解,2002年7月,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从浙江淳安宏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受让了千岛湖镇两块土地共27.63亩的使用权,双方依法签订了有关转让协议。2003年3月,上海玉翰公司委托施建华负责这两块土地的开发工作。期间,施建华与另外3人共同组建淳安县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并以这两块地的使用权作为其股东的主要出资,于当年4月取得了淳安县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同时,淳安玉翰公司又以营业执照变更为由,向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上述两块土地从上海玉翰公司被转移给了淳安玉翰公司。

  于是,2004年3月,上海玉翰公司一纸诉状将淳安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淳安县人民政府把上海玉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到淳安玉翰公司名下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杭州中院:撤销被告所颁发原国土使用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4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这里“有关证明文件”所反映的应是权利人名称的更改情况而非指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是以土地使用者更改名称为由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和发证,但未能提供淳安玉翰公司的名称系由上海玉翰公司变更而来的证明文件,故其变更发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向淳安玉翰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淳安政府:迟迟未颁新国土使用证

  淳安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12月,浙江高院终审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月,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了颁发给淳安玉翰公司的上述两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进行了公告。然而,至今近10个月过去了,淳安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再下发国土使用证,于是出现了“案结事难了”的尴尬局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