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不设标志致人死亡 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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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3:4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文创)雨天因视线不好,一摩托车撞上停在公路上的大货车,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由于大货车停车后未设置警示标志,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大货车司机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29392元。 停车不设警示标志
今年3月17日晚,下着大雨。谭某无证驾驶一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江北区华新街华唐路时,因大雨造成视线不好,摩托车撞上停靠在公路上的一辆大货车。该大货车是渝北区农民颜某租赁重庆公运集团的,当时货车出现故障而停在路边,但未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 4月5日,交警八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谭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颜某停车后,在雨天视线不好的情况下未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此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并认定颜某负次要责任。 货车司机承担40 %%谭某家属将大货车司机颜某及重庆公运集团告上法庭。 江北区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形式上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不予采纳谭某和颜某负同等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谭某承担60%%,颜某承担40%%。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谭某正当壮年,是其家庭的精神支柱,他的意外死亡将给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故主张了5000元。 最后法院判颜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9392元,公运集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