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水浸药品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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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4:4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李雅/侯希辰/通讯员/刘晓林/吕拥宪 本报讯昨日,福州市药监局检查人员,在温泉路中宁药店、金汤社区卫生服务站,竟然发现有被洪水浸泡过的药品,当即按卖假药论处,除没收两家单位的违法所得外,并处以重罚。当日,该局下发禁止销售、使用被洪水浸泡污染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抓紧清点被洪水浸泡污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按照程序统一销毁;受灾的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严把质量关,禁止将污损的原辅材料投入生产。严禁将被洪水浸泡污染的药品、医疗器械,改换包装标签或是大包装改小包装变相上市销售或配发病人使用。一经查出,将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药监提醒市民,为了避免买到被污染的药品,首先不要买没有外包装的药品,有外包装的要看看有没被水泡过的痕迹,再看看药品内外包装的批号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就不要买。如果市民一旦发现有销售和使用被洪水浸泡污染的药品行为,可拨打电话0591-83259430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