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不得扣留个人档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5:24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记者 邹声文)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日前完成的《中国人才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人事档案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大大落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为此,有关部门应该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把人事档案制度改革纳入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日程中,统筹考虑,加快改革步伐。 报告提出,改革人事档案制度,首要任务是要明确公共部门与非公单位人事档案管
报告建议,为保障流动人员权益和各单位的专有知识信息,非公单位的人事档案应以单位为中心建立,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管理,不得作为个人身份证明随个人在不同单位之间调动。个人到新的单位供职服务,则新的服务单位应重新为其建立档案。个人离职后,原单位应在若干年内保留其人事档案。个人求职或服务的新单位欲了解、查阅其原单位的人事档案,由本人书面授权,原单位应无偿提供。非经个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公开、披露个人档案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