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证据意识欠缺把关不严致冤案 杜绝冤案从证据关入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07:5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梅华峰 通讯员易绍政)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省公安、司法机关本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对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探索。特别是松滋市法院日前总结出的“四个一律”,在当今司法改革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违法侦查所得的证据一律排除

  【案例1】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在审查彭江涛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时,犯罪嫌疑人张金投诉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殴打,致其作了有罪供述。在讯问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实后,江岸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限期“处理”,同时依法对张金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例2】

  松滋人邹某某挪用公款、私藏枪支弹药一案。检察机关起初是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搜查其住宅时发现了私藏的枪支弹药,因而在侦查完毕后,以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松滋法院认为,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侦查权应属公安机关,该案中所有的证据是检察机关收集的,公安机关仅在事后补充了立案手续。

  案例1中检察机关明察秋毫,对刑讯逼供的证据予以否定,不予批捕。案例2被告人虽然犯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但检察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罪名不成立。

  记者感言:取证程序错误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上必须尊重程序法,加强程序意识,建立合理取证意识。有些看起来“顺便”一下的事,却恰恰违反了程序,最终导致证据来源不合法。

  仅有单一口供证据一律不予采信

  【案例3】

  宜昌市发生一起妻子对丈夫投毒杀人案,公安机关以罗某供述受其情夫张某唆使而毒害亲夫为由,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由于罗交代是与情夫事先商量好了的,但检察机关经过对证据的认真复核、审查,发现虽有罗某单方面的供述,但张某的无罪辩解依然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罗与张是事先通谋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决定。

  【案例4】

  刘某某受贿一案,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数次收受他人贿赂,但被告人对其中一笔受贿2万元的指控不予认可。被告称,当初虽然接受了行贿人所送的存单,但事后又还给了行贿人。由于公诉人只提交了行贿人的证言,没有提供该张存单的银行取款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判决时没有认定这笔2万元的指控。

  案例3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理由是罗某的单一供述,立案证据未能形成锁链,故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案例4公诉人提供不出被告人2万元受贿款的银行取款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记者感言:“重口供、轻物证”曾导致不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在批捕与审判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把证据的适用认定关,不轻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对于仅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孤证,不能认定有罪,从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缺失、不充分的证据一律宣告

  罪名不成立或犯罪事实不成立

  【案例5】

  咸宁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5年,周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咸宁中院改判周有期徒刑4年。周仍不服再上诉。省高院认定,周确实收受过他人财物,且上交过一笔9.91万元的礼金,但此款是否为公诉人指控的10万元款项,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证人刘某的证言细节是其一人所言,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省高院改判周某某无罪。

  【案例6】

  张某因涉嫌犯罪出走11年,去年检察机关在武汉将其抓获,并向媒体公布张携款80余万元外逃的消息。公诉人起诉称张贪污40余万元。法院审理发现,检察机关当年在张出走之时,在其办公桌曾搜出张的一本记账簿。张称该账簿中有资金流向记录,能够证明其没有贪污。但因时间太长,侦查人员将账簿遗失,导致该案的关键证据缺失,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的贪污事实,最后因该案证据不足,张某的贪污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5不排除周某某有受贿的可能,但公诉人的证据不充分,证人言辞缺乏相关证据加以印证,故省高院改判周某某无罪,在当地引起一定反响。案例6由于侦查人员失误,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法院据此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

  记者感言:“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观念,也是今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积极倡导的。强化证据意识,既要收集审查有罪、重罪的证据,又要查明无罪、轻罪的证据。怀疑代表不了证据,证据不能靠怀疑。对于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已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

  对确有犯罪行为,但情节、事实有出入的一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

  【案例7】

  法院审理吴某、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时,公诉人指控二被告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证明犯罪金额的证据为其中一名被告单方所记的账簿,未收集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法院审理查明,该账簿中有虚报支出的情况,故该账簿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按照被告人吴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与其销售清单能相互印证的数额进行认定,为82.56万元。

  案例7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排除在外,从另外一个角度折射出了法律的尊严和对人权的最大保护。

  记者感言:犯罪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在“疑罪从有”的年代,对被告人的任何一个犯罪细节,无论证据确凿与否,都不会轻易放过,更不会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事实。这是一种陈旧的理念。嘉宾言论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博导):证据是侦查机关破案的关键,是审查逮捕阶段办案的起点,也是法院量刑定罪的依据。“四个一律”提法的准确性虽然有待进一步商榷,但在“疑罪从无”的时代,该提法所反映出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观念,无疑表现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和走向,代表了当今司法实践的一种趋势,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刘光圣(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严把证据关是防止错案的关键。“四个一律”值得提倡,但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执法观念需要更新,但不能以矫枉过正为代价,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每起案件的证据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以非法方式取得的物证一律排除”有等进一步检验,“证据不充分”涉及对证据的认识问题更不可“一刀切”,关键在正确审查判断证据。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