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转发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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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1:11 江南都市报 | |||||||||
行政执法责任制限期落实 本报讯 记者郭宁报道:日前,省政府转发了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全省行政执法部门推行执 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在2006年4月 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我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对各行 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 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同时,我省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 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新闻链接 根据《通知》,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 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 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 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 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 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