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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能否防住道德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4:37 新民晚报

  日前,哈尔滨市民刘女士拿着从调查公司获得的丈夫出轨的证据,与律师一同到当地法院对丈夫提起了诉讼,要求丈夫为自己的不忠行为对她进行高达30万元的损失赔偿。

  按照刘女士的说法,她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忠诚协议提出的。根据这项已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协议,刘女士夫妻必须履行忠诚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婚外恋情况。如发现一方出现婚外恋行为,将给予另一方30万元的赔偿金,并在离婚时不得阻挠,
而且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据刘女士介绍,她与丈夫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在她生下儿子后,因她每天忙于孩子和工作冷落了丈夫。后来,一位怀孕女孩找到了家里,刘女士这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2003年6月,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儿子判给女方抚养。此后,刘女士的丈夫自称了断了与女孩的关系,又找到她要求复婚,为防止丈夫再次出轨,在复婚时,刘女士提出签订忠诚协议的想法,当时丈夫毫不犹豫就同意了。因此,2004年8月,刘女士与丈夫复婚了。

  胜诉不多 协议难防道德底线

  然而,刘女士与丈夫签订的忠诚协议履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刘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上表示,当时他以为就是哄妻子的文字游戏,妻子说签他就签了,根本就没细看内容。因此,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不是他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无效。

  据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介绍,最近一年来,常有一些要离婚的人拿着已写好的保证书或协议书找到该所,咨询诉讼事宜。“但由于目前法律界对忠诚协议尚存争议,此类案子原告胜诉的并不多。”

  是否有效 忠诚协议尚存争议

  既然签下互表忠诚的协议,那就表明夫妻、情侣之间最初的想法都是不希望感情破裂,但一旦出现破裂,忠诚协议是否可以保障受害方的权利呢?

  日前,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几位法官,他们对此均出言谨慎。其中一位法官认为,这是现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值得关注,还要一事一议。如果单纯就放弃财产而言,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用在子女的监护上就不合适。监护权不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是不能任意被剥夺的。

  子女的监护应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而不能作为对某方过错的一种惩罚。哈尔滨市公证处邓贵藏主任认为,男女双方签订的各种忠诚协议,只要违反《婚姻法》中的自愿原则,就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经过公证的协议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内容当然有效。但他个人认为,夫妻、情侣之间靠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持婚姻稳定的想法并不值得提倡。

  对此,律师刘志伟则表示,忠诚协议属于婚姻协议的范围。所以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保护受害方权利,还要具体看协议中是否有适用于法律条款的内容。如果得不到法律支持,协议则只能部分有效或整体无效。梁冬(哈尔滨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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