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三桥收费标准与二桥一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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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5:1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南京长江三桥10月7日正式通车,省物价局同时公布了三桥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据介绍,为最大限度发挥长江三桥过江基础设施的利用率,同时避免恶性竞争,长江三桥执行与二桥相同的收费标准。 长江三桥全线设大桥主线收费站1个。除军车外,凡准许通过三桥的一切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年限暂定25年,试行两年后视情确定。收费方式为对客车实行按
货车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如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具体标准为:7座以下每车每次20元,8~19座每车每次30元,20座以上每车每次50元。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人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货车实行计重收费标准。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交财〔2004〕56号)中规定的判别标准执行。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2吨以下(含2吨)每车每次30元,2~5吨(含5吨)每车每次50元,5~10吨(含10吨)每次70元,10~15吨(含15吨)每次75元,15吨以上集装箱车每次80元。 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对强行闯关通行者按应缴费额的十倍加收车辆通行费。 (杨涌 黄红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