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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3天加班要给3份儿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0:41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今年‘十一’我加班,加班费怎样计算?”“加班费不给,安排补休合法吗?”黄金周加班,人们早已熟知“应得到300%的工资报酬”,但您是否知道,虽然10月1日~7日都是休息日,但并不是7天上班都能得到300%的加班费。

  

  关键词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核心提示 今年“十一”加班:1日~3日,支付300%工资;4日~7日,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200%工资

  

  休息日,简单说就是双休日,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全年为10天。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关键词 补休

  核心提示 法定休假日3倍工资不得用“补休”代替

  

  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所以,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说了算,但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相关链接 ——————————

  加班费“零”投诉

  

  记者从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截至昨日下班,关于“十一”黄金周的加班投诉仍为“零”。虽然这与许多单位十月工资尚未结算有关,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加班费”投诉,长时间以来一直是“问”者多,“讨”者少,很多员工担心因此失去工作,而心存顾虑。从受理案件比例看,追讨“加班费”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微乎其微,讨薪行业也集中在服务行业。如果您遇到了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可向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投诉电话:0431-12333。(新闻编辑:曲兆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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