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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立法防治家庭暴力 110接报警后须受理取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8:11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记者台建林 《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日前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后,除了社区居委会、医疗机构、公安、民政、司法机关等部门有职责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救助外,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站,还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条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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