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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减刑假释开始适用公示听证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15:51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0月9日电(张娅、李震平)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的减刑、假释工作,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均适用公示程序,并在5种情形下引入听证程序。

  根据《规定》,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或危害
公共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累犯或曾因故意犯罪被监管过的罪犯、犯有数罪的罪犯、罪行特别严重不退赔赃款的经济犯罪的罪犯7类人要从严掌握;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判刑前先行羁押时间过长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无期徒刑减刑时),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所判罚金的罪犯,积极退赃、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的罪犯4类人减刑从宽。

  同时,《规定》还列举了应当举行听证的5种情形: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正确减刑、假释裁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二年考验期满以后,执行机关建议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提出异议,影响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听证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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