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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 业的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从1988年起就在一家企业工作。2003年11月,单位给患病的我批了6个月的假期。经过3个月的积极治疗,我基本康复。2004年3月,朋友请我帮他有偿“打理”生意。2004年4月初,单位突然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通知我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单位这样做很不合理。请问: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

  读者张欣

  张欣:企业能否开除病休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员工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因患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效益不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如果同时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看,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依法裁定的抚养费能从工资中扣吗?

  李某是某厂职工,2000年2月与妻子王某离婚后,法院将两岁的儿子判给王某抚养,并判决李某每月支付王某1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2003年2月以后,李某却没有再向王某支付这笔费用,而且,经王某多次催交无果。2003年8月,王某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判决,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00元给王某,作为儿子的抚养费。李某对厂里扣除自己的工资不满,认为这是自己的私事,厂里无权干涉,属于克扣工资。请问,厂里有权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法院裁定的抚养费吗?

  读者李军

  李军:企业依照法院判决,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00元支付给王某,作为儿子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协助执行的责任。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对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不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所谓克扣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在单位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任务,而企业却未足额支付规定的工资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工资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工资被厂里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宋豫范辛亚曹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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