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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提出:控制立法计划慎用立法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李国实习生张蕊)《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同属重庆地方性法规,但在内容上存在着重复交叉。两个《条例》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事部门,常常发生一个被取缔了的职业介绍机构改头换面后又到另一个部门进行登记的情况。目前,此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该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近日告诉记者,在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中,的确存在这种重复、交叉以至自相矛盾的状况。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将严格控制立法计
划,慎用立法资源,重点着眼于解决辖区内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地方性立法。

  据悉,重庆市现行有效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计164件。日前,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评估研究课题组的专家在肯定该市立法质量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三大不足,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存在相互打架、内容指向不明,甚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如《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没收没有运输证的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而国家《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只规定了木材运出林区需要运输证,并没有对产品作出处理规定。因此,在前不久审结的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就适用了上位法的规定,最后涪陵区林业局因为对运输户作出不当行政处罚而败诉。

  部分地方性法规在规定内容时指向不明,实践中难以操作,也是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如《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实施后,群众对强制抽检、鉴定收费等行政管理方式虽然慢慢地接受了,但群众更多的是对鉴定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其原因是该《条例》对抽样、检验、报告形成过程缺少程序性规定,也没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条例》对行政机关赋予的权利多、义务少,而管理的相对人则是义务多、权利少,从而失去了鉴定结论本应该具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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