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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一把手必须到庭”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日前,南通市出台《关于建立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将这一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败诉情况不能得到有效改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诉讼法》实施已有10年多时间,在各地“民告官”诉案的被告席上,行政首长的缺席比例仍相当大。如沿海某市两级法院去年受理的200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竟没一名
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被告席上难见行政首长的踪影,究其原因,还在于一些领导脑子里仍残留着“官贵民贱”的思想,没有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觉得自己与平民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根子在于为官者头脑中的“官本位”意识在作怪。

  因此,“民告官”的庭审中,如果行政首长能到庭应诉,便能获得如潮好评。如广东深圳市、四川省德阳市等,都因此赢得一片喝彩。有评论说,行政机关对于“民告官”案件的态度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从到庭应诉人员的身份看,“一把手”的比例逐渐增多了,说明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经从字面上逐渐落实到实践之中。

  应该说,行政首长能够亲自出庭应诉本身,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但我们不能将“官不到庭”统统归结于行政机关对百姓的藐视和对国法的不恭。因为所谓“民告官”,实际上所告之人并非为官者个人,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只要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举证等法定程序,就无可指摘。行政机关出庭和行政首长到庭应诉,对于庭审而言,在法律上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将行政领导不能亲自出庭一古脑儿地划到“藐视”司法的范围内,显然有点偏颇。其实质是把公共权力与官员个人行为混为一谈。时下,行政机关“一把手”是否必须到庭应诉之所以能够激起那么大反响,实际上是由于有很多人的头脑中,把行政首长直接等同于他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和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本身所致。

  不可否认,一些行政机关“一把手”碍于面子怕出庭应诉,存在不屑于跟治下的小民对簿公堂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如果将行政首长不亲自到庭一概视为对法律的藐视,对平等的藐视,则是一种简单化的误解。一些地方相继推出官员“到庭应诉”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应当说明的是,这是对行政机关“一把手”履行行政责任的要求而非法律义务。倘若有意拔高“一把手”到庭应诉的价值,则会让人有一种“官贵民轻”的误识,觉得“一把手”到庭是对百姓居高临下的施舍。因此,既使是在已经出台“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制度的地方,在“民告官”诉案中,如果仍有行政机关“一把手”不亲自到庭应诉的,只能视其为失职,而不能认定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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