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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3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闫漪 通讯员张慧莉)为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务局、发改委、工商局、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唐山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后简称规范),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了。

  《规范》首次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最终解释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向消费者做出任意解释。对于促销规则中的限制性条款,经营者应
提前以明确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晓;未经事先明示的,经营者不得任意做出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解释。

  同时,《规范》中还重点规范了商场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会员折扣等8种促销方式。打折让利时,经营者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折扣率、打折让利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有关情况,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进行打折让利活动;采用购物返券方式促销,经营者应当提前明示使用返券的商品范围、时间、方式、返券面值,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不得限制使用返券选购同一品牌的商品,返券使用期限自当日购买商品的行为结束之后,一般应不少于五个营业日,确保消费者的选择权;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或借此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应当如实明示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不得故意模糊馈赠品标示。不得以“数量有限,赠完为止”为名,虚假馈赠;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

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为防止恶意竞争,奖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营者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将限期商品的具体数量、分布区域向消费者明示,同时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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