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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法官索要好处费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2: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鹤壁讯 新乡市一法官索要好处费无果,让案件当事人“打借条”;索贿无果,居然告上法院(见本报5月29日、7月21日)。10月9日,记者获悉,被告人张其江犯受贿罪(未遂),近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现年61岁的张其江,1992年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在审理新乡市一家化工厂诉当地一家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时,化工厂厂长梁某承诺给张其江好处费。
案件审理期间,张向案件当事人梁某索要5万元“好处费”。由于经济困难,梁便安排其工厂会计给张其江的妻子李某写了借款条,并约定了利息。后张认为借款条以其妻子名义不合适为由,要求化工厂更换借款条内容,于是化工厂会计又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款条,名字换成了张的朋友石某。之后,张将化工厂出具借石某的5万元借条设定的债权,又转移到其妻李某的名下。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以其妻李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偿还自己10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其江身为国家审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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