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减刑假释 开始适用公示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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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09 东方今报 | |||||||||
新华社西安10月9日电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的减刑、假释工作,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均适用公示程序,并在5种情形下引入听证程序: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正确减刑、假释裁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二年考验期满以后,执行机关建议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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