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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摸底就拨三成安置费福州试行拆迁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王帆宇

  本报讯完成拆迁摸底上报,市财政局即拨付30%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审定后拨付至80%。福州市《关于市政建设及土地储备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工作职责分工和奖惩办法的意见》即日起试行一年,城建及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在国有企业土地收储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上各司其职。

  市房管局应在项目业主及拆迁实施单位提交必要文件后一周之内,颁发市政建设或储备用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在项目业主提请裁决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房屋拆迁纠纷裁决。

  拆迁单位、所在地区政府,应在拆迁摸底通知书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摸底(包括产权审核和补偿安置费用测算)上报。市财政局即拨付30%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拆迁安置补偿测算费用(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定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拨付至80%(城区拆迁地块按已签订的协议,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控制额度内即时拨付),审计结束后拨付尾款。

  安置费用测算在3000万元以下(含本数),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2个月内完成拨款;安置费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应在3个月内完成;安置费在1亿元以上,应在4个月内完成。遇到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审批方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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