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向全省汽车维修企业下发提醒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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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14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李进 通讯员张增田 本报讯“龙王”走后,大量泡水车进了维修厂。昨日,省物价局向全省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发出提醒函:同一故障从检修到修复(上门、特约、施救等)只能收取服务费一次
通过提醒函,省物价局明确规定,同一故障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一次修复而多次服务的视作一次服务。因用户的原因造成多次服务的可酌情加收服务费,但应征得用户同意。经修复后的机件必须能正常使用,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用户必要的保用期。 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填写不实内容诱骗消费者;不得模糊填写与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不得虚构维修价格;不得哄抬维修价格,做到质价相符。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包括零配件价格)。 维修经营者应根据约定或承诺条件,提供维修清单和票据,准确记录维修服务的内容、用户委托、零配件价格和服务价格,并保证记录资料的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同时,价格部门执法机构将会同新闻单位组织监督检查,接受消费者的价格投诉举报。对借机进行价格欺诈,捏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依法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公告其违法事实,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具体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