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药价不得超进价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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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32 新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谭启首)市民在购买药品时应看清药品通用名称,防止医疗机构改变药品名称变相加价;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不得超过进价的15%。今天开始,22种药品零售价格进行调整,市物价部门对药品降价进行了解读。 据市物价局价格处洪丽杰处长介绍,物价部门将从3方面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保证市民在医疗机构用药时,平均药品价格降低40%左右。
药品加价不得超过15%。据了解,以往药品价格只是限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为了赚取高利润,经常按照最高限价进行销售,而此次药品降价规定,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实际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5%,即市民用药价格保证在医院进价的基础上只加价15%以内。 药品降价按照通用名称执行。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往往具有十几种商品名称,以往药品降价后,医疗机构只需要通过替换药品就可以避开降价,出现了市民在医疗机构购买不到降价药品的情况,而此次降价是按照药品“通用名”进行,市民在购买药品时只需要认准药品的“通用名”,就可以防止医院更换药品名称变相涨价。 规格不同实行差比价。以往药品降价规定具体规格和型号,例如250克/6片,而医疗机构只需要销售250克/8片规格的药品就可以不执行降价,此次降价对于规格不同药品,将按照物价部门差比价进行换算,达到降价目的。 从今天开始,物价部门将对全市包括民营医院和私人诊所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于违反降价政策的医疗单位将进行处罚。医疗机构可拨打84612350进行政策咨询,市民如发现医疗机构变相涨价可拨打12358进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