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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见义勇为设重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5:07 中国青年报

  本报重庆10月9日电(记者田文生)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作出新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发给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荣获“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还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的公民,可给予嘉奖、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受到嘉奖者,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对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发给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者或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将发给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荣获上述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晋级、晋职等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的公民,有工作单位的享受工伤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残抚恤,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安置。因见义勇为致残并使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公民,在就业前,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生活救济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由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救济费。

  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社会单位和个人捐款、向社会募集等。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慰问见义勇为公民及其家属,为见义勇为公民办理保险。

  见义勇为公民的医疗、护理、营养、误工、交通、丧葬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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