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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遭遇三大困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6:2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15周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有人欢呼“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然而,15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民告官”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行诉法修改势在必然——

  受案范围能否扩大

  记者近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0000多件,总体上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相比,还是显得太少。就全国而言,行政案件的比例也少得可怜。

  行政诉讼案件少,是由于公民的权益较少受到侵害吗?曾在政府部门呆过,眼下当律师的胡先生不这么看,“行政案件少,并不是行政争议发生得少,而是大量具有行政意义的案件没有诉到法庭。”

  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救济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涉及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

  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雪梅认为,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确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受案范围需要扩大已是法律界共识,关键是如何扩大。

  一位参与行诉法修改建议书起草的教授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一是将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由原先的列举规定改为概括规定,对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使用列举规定。二是规定除国务院的抽象行政行为外,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都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换言之,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红头文件”。

  公益诉讼如何主张

  政府花钱请歌星,乱花纳税人的钱,可以告吗?

  王雪梅说,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像政府花钱请歌星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由谁提起诉讼,现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因此很难就此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已是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许多公共利益在遭受违法行政活动侵害时,没有适合的原告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公益行政诉讼是近年来学术界探讨较多且认识比较成熟的问题之一,将其纳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立法顺理成章。在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上,采取以检察机关为主,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胡律师说,这样不仅政府公款追星可起诉,允许在生态保护区建别墅、批准在城市供水取水点附近建工厂、在城市改造中拆除古建筑群等等,只要市民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会危害公共利益,都可以申请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而检察院在法定时间内无法定理由不提起诉讼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以个人名义,把有关行政单位告上法院。

  王雪梅认为,允许公益诉讼存在并适当扩展其范围,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特殊意义。但公益诉讼的推进必须有一个过程,无论从现有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来看,只能是稳步推进。

  能否引入调解机制

  余老师和他的20多户邻居曾把规划局告上法庭,诉由是经规划部门批准新修的一幢商厦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势必判规划局撤消行政行为。也就意味着,这幢大楼得拆。一拆,又会引起新的纠纷。结果是,经过协调,给这些住户一定的经济补偿,他们主动撤诉。

  省高院行政庭的负责人说,像这类案件,通过协调,给原告适当补偿,最终化解纠纷,应该说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

  但按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除赔偿案件外,是不可以调解的。事实上,有些行政诉讼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可能更利于彻底解决纷争。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院默许或者动员下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作法,已广泛存在,不允许调解的规定已名存实亡。“与其这样,不如使之合法化。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

  此外,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增加简易程序、能否提升行政案件的审级,也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

  本报记者高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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