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无追究制度 采暖费明补可能会让市民受“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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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6:47 东北新闻网 | |||||||||
发现提示 付强是本省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往年的采暖费都是单位直接划拨给供暖企业。可今年随着我省出台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他所在的城市也出台了相关采暖费“明补”标准。然而,他的工资条里既没有增加“采暖费补贴”一项,单位也迟迟没有向供暖单位划拨职工住宅采暖费。这让他有些担忧:如果原来由单位直接交付的采暖费没有实现“明补”,那么,自己不成了拖欠采暖费的被告方?
新政策将部分关系转移 我省日前出台的采暖费“明补”方案是省内各市制定相应“明补”标准的重要参照,目前,大连、鞍山、铁岭及朝阳4市“明补”标准已开始“启动”,像付强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尽管方案明确了原则是谁采暖谁交费,各级企事业单位都应承担职工采暖费,只不过由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但是,这也将不少本应由单位承担采暖费的职工推上“前台”。 记者了解到,原来,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不交纳采暖费,那么假如发生拖欠,供暖企业可将职工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然而,采暖费实现“明补”,如果职工没交纳采暖费,职工则将成为供暖企业的新被告。尽管他可能和付强一样,单位未将采暖费按月发放,根据谁采暖谁交费的原则,供暖企业也无法追究职工所在单位的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洪林表示,这其实是将供暖的部分责任关系进行了转移,即由供热企业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直接转移给供热企业与个人,而采暖费的最终承担者,职工所在单位却置身事外。 ( 时代商报 黄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