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定见义勇为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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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18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 (记者 蒋德) 根据刚刚通过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凡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且无需经过经济状况调查。 江苏省是全国最早制定法律援助地方法规的省之一。经过几年的实践,并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江苏省日前又制定了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与原来的地方法规相比,新法最大改革在于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使受援范围扩大。记者了解到,申请法律援助的大致分为需要调查经济状况的和不需要调查经济状况的两类。与见义勇为者同样无需经济状况调查即可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还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这两种情况。 而需要调查经济状况受援者中,也由过去的5种人可申请(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新增加了3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它们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在扩大受助范围的同时,新法使法律援助程序更为简便和完备。比如,对于经济状况证明的办理,原先没有时限。现在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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