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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29 南京晨报

  晨报讯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记者从江苏省劳动部门获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各地劳动部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另据悉,由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2005农民工维权手册》即将发布,其中也明确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作者:端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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