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卖房必须公布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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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29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房屋是否有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应公布;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要在售楼处公示;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亮证执业……继“市八条”对房屋销售作出规定后,昨日南京市房管局、南京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若干规定》,再次给南京商品房销售上规矩。 房屋基本情况要公布 房地产广告一直是投诉的热点。此次出台的新规要求销售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房屋
对于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新规要求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业。为此,南京市工商局和房管局还专门制作并下发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样式。要求各中介及代理机构按照样式制作并在外橱窗等明显位置予以明示。据了解,明示牌上不仅有执业人员的基本介绍,还印有违规举报电话:12315;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机构备案查询:84720538;投诉电话:84720538;南京经纪人协会投诉电话:83367601。 南京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可根据明示牌上的电话对经纪、销售人员进行监督或者投诉;对于没有明示或者明示有虚假信息的也可直接拨打上面的电话进行核实和举报。此外,工商部门还明确要求经纪机构在旗下人员变动后20天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有关人员的变动将在网上同步备案并公布。 作者:方市兴 徐关辉 (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