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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停产整顿矿井的“大限”已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22 桂龙新闻网

  日前,自治区出台煤矿整顿工作方案,方案公布了全区第二批列入停产整顿的矿井名单,同时明确规定:包括存在超通风能力等8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凡是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等7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矿井的整顿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

  7类问题矿井关闭取缔

  方案除了公布全区第二批停产整顿矿井名单,还规定了8类要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如超通风能力或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高瓦斯矿井或出现异常现象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企业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市、县未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能力的。同时,还明确指出凡是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关闭以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验收不合格、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等7类问题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应关未关矿井追究责任

  方案规定,停产整顿煤矿整改自检合格后,可申请恢复生产。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定期巡查,防止已经实施关闭的煤矿非法生产。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其上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其他机关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南宁晚报选稿:韦力萍作者:董平原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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