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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镇职工参保生育险 所在单位为其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2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长春10月10日消息(记者 毛更伟)《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
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职工可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办理。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通过这些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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