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减刑假释须公示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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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35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欣华)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的减刑、假释工作,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均适用公示程序,并在5种情形下引入听证程序。据《规定》,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累犯或曾因故意犯罪被监管过的罪犯、犯有数罪的罪犯、罪行特别严重不退赔赃款的经济犯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