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严规房产中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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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2:18 扬子晚报 | |||||||||
昨天,南京市房产局和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若干规定》,对房产中介市场进行严规。“公开、透明式操作”,成为这项《规定》的关键词。 《规定》要求,房产中介对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房产部门已下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样式,要求中介机构按样式制作明示。消费者可据此核实经纪执业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没有明示或者明示有虚假的,
《规定》对商品房销售代理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在楼盘所在地售楼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中介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备案证书。 房地产广告一直是投诉的热点。《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房屋信息应包含:房屋基本情况(坐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产权状况;房屋权利瑕疵或限制情况(如是否抵押、查封、出租等);委托人其它特别要求等内容,并由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署名。 据悉,房产部门将每年对中介机构中的专业人员资格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有关机构与人员变动情况也将随时备案,并在网上同步向社会公布。(方市兴汪晓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