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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展开 拟2007年提请人大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7:3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 我国现有残疾人6千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涉及1/5的家庭。

  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目前已不适应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社会各界及残疾人群体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呼声强烈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记者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全面展开,正在进行调研和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预计2006年修订草案将报国务院,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我们国家现有6千多万残疾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左右,涉及近五分之一的家庭。每个人,在一生中都有可能因意外事故、突发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残疾,所以,残疾人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残疾人这个社会脆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不仅牵涉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千家万户。

  1991年5月15日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文化体育等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社会扶残助残的风尚进一步形成。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第一,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残疾人保障法的不断完善来解决。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严重滞后,有的规定与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基于当时的国情,有的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第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积累了一些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次上来。如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等。第五,随着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一些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理念和经验应当被残疾人保障法所采纳。第六,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一些新内容。如社区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等。

  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呼声日益强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多个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提案。为此,民政部、中国残联前不久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20多位法律界和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成员,全面启动了修改法律工作。

  据了解,这次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示精神,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际残疾人立法中的先进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

  资料

  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制建设情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另外,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近50部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2651个县和18576个乡镇制定了有关对残疾人扶助的优惠政策。

  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对20个省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加强了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国务院建立了由34个部委和残疾人组织组成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级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相应机构,统筹规划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性计划同步,国家先后制定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四个五年计划及其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十几个配套实施方案,并对业已实施的方案进行检查验收,促进了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列入“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

  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全国有3330多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指定或委托,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全国有1051个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中国残联命名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中国残联还与司法部等政府部门、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展对各地的残疾人法律维权人员的培训工作,共培训各地残疾人法律维权人员近5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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