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没尽义务 可否拒缴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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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0: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本报昨天刊登了《业主缺乏主动缴款意识物业管理费收取好困难》一文,一石激起千层浪,不少小区业主纷纷致电本报热线询问,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义务,是否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搬到新房以后,不到一个月,停在小区里的电动车就被盗窃了。他认为,小区保安没有尽到责任,所以他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和刘先生一样有各种理由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大有人在。小区物业管理不规范、没有健身设施、绿化不好、车辆乱停乱放等,都成了小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物业公司没尽到义务,导致了业主的抵抗,那么到底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怎样划分的?记者咨询了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的章小毛律师。他认为,小区业主在交房时,应与小区的物管签订一份关于物业管理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物业公司对业主有三方面的服务,首先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这些包括房屋建筑主体、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绿化、保安、消防、车辆道路等方面的管理,还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其次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以及委托性的特约服务,这两项都需要详细的约定。所以,当业主发现自己的权利没有得到保证时,可以依照签订的协议,咨询相关律师及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再采取行动。当然,物业公司要取得业主的信任,也要按照事先协议的约定做好服务,业主与物管的权利与义务也都是对等的。 章律师认为,业主若发现所签订的协议没有对自己应有权利做出明确说明,可以和物业公司交涉,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以及房产局物业处来进行沟通协调。 (本报记者 何保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