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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须明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1: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10月15日起,凡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企业,必须要在产品上明示,并到质监部门备案。记者昨天获悉,针对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误导消费者的现象,省质监局采取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企业的监管。

  生产企业必须备案

  凡在液态奶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当地的质监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销售区域和液态奶中复原乳所占比例等信息。凡是未经备案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

  醒目标识限期出售

  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自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用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的、未标注“复原乳”的产品只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违规生产将受查处

  省质监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经备案或备案信息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以及备案信息不实的,责令停产整改,并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关证照。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标签标准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对违法生产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徐立法孙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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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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