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性人物”庭审流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1:3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因为一时冲动,竟身绑自制的爆炸装置,跑到省城闹市区某单位大门口扬言要“轰动性地死去”(本报曾报道)。昨天下午,坐在轮椅上的孙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审时低头流下悔恨的泪水。 因病截肢起争端
今年40岁出头的孙某头发已经花白,因为左腿曾被截肢,他是坐着法院特地准备的轮椅进入法庭受审的。据检察机关指控,灵璧县人孙某1994年6月曾服刑。服刑期间,孙某因被发现患有脉管炎,做了左下肢截肢手术。1996年7月,孙某因此被保外就医。 随后,孙某认为有关方面对自己被截肢负有责任,多次到有关部门要求赔偿。2000年11月24日,监狱方面与孙某达成协议,给他一次性救济和路费计2000元。但孙某对此并不满意,此后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写信到相关部门称,如达不到要求,他将炸死自己,轰动全国地去死…… 闹市扬言要自爆 2005年7月,孙某从灵璧县鱼沟镇的村民手中买来火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凭着他曾在矿山工作时掌握的技术在家中组装出一个爆炸装置。7月17日,孙某带10岁出头的女儿一起乘车至合肥。第二天9时许,孙某来到某单位门口,将自制的“炸弹”绑在右腿上,然后扬言要点燃引线炸死自己。合肥市公安局金寨路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对孙某进行规劝,并寻机将爆炸装置从他腿上卸下,省公安厅的拆弹专家也赶到现场,排除险情。 法庭上泪流满面 经有关部门检验:孙某所携带“炸弹”具备爆炸装置的基本构成要件,用明火点燃可以引爆。公诉人认为,应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孙某刑事责任。孙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承认。但他同时表示,自己本意并非要真的引爆炸药伤人,只是以此威胁,希望能使自己的事情得到重视,万没想到竟因此触犯了刑法。孙某还表示他在自制爆炸装置时特意将雷管里的药物倒出并加入清水,这枚“炸弹”根本不能引爆。因此他认为自己的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 庭审的最后陈述时,孙某讲起家里还有3个孩子和一个老母亲需要照顾,他不该如此冲动犯下罪行,讲到伤心处孙某痛哭流涕。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何克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