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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爬电线杆、广告牌要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3:30 北京晨报

  吴先生:近来在报纸上接连看到有人为泄愤爬上广告牌、电线杆,并长时间滞留,这种行为造成了多人围观、交通拥堵等现象,国家在法律上对这些行为有规定吗?

  编者: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如果是为引起他人注意爬电线杆造成电力设备损坏的当事人,根据2005年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仅是引起群众围观或交通堵塞的,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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