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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标识10月15日起启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3:42 海峡都市报

  N扬子晚报

  本报讯9日,许多省份的质监局接到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可提出延期申请,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通知》规定,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除符合10月1日生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还要符合以下要求: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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