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醉死劝酒者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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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5:26 深圳商报 | |||||||||
喝酒醉死劝酒者被判赔偿 法院判决,高血压患者醉死自担主责,4名同饮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新华社武汉10月10日电】湖北石首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醉酒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袁某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明洪请张毅吃饭,邀请好友马贻平和姨夫王祥作陪。11时23分,王祥因故中途离席,袁明洪同事吴斌赶到,参与到喝酒之中。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贻平和吴斌有事临时离开,袁明洪、张毅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贻平、吴斌20分钟后返回时,袁明洪已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明洪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明洪系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明洪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明洪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袁明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疾病,却饮酒过量,最终造成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的后果,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80%的责任。 张毅、马贻平、吴斌、王祥4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况且明知袁明洪患有高血压疾病,更应尽到注意义务。由于袁明洪是与4被告共同饮酒中,因酒精积累而造成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的,4被告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故对袁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袁明洪与4被告及3名年轻人饮酒分前、中、后3个阶段,故4被告按各自所参与的阶段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袁明洪死亡赔偿总额为197097元,则张毅赔偿16894元、马贻平赔偿11263元、吴斌赔偿5631元、王祥赔偿5631元。目前,4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