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为何总扮弱势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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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7:1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成都10月10日电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我国消费者还处于消费市场的弱势,远未成为自主、自觉、自强的消费主体。懵懂无知、软弱可欺、非理性化等一系列字眼,似乎一度成为我国消费者的漫画形象。 消费者处于市场弱势的事实背后,折射出国内消费教育的迷失现状:一个消费教育体系远未建立成型的社会,不可能培养出理性成熟的消费者。而消费者一旦失去“市场免费
“上帝”变成“弱者” 从经济学角度看,在整个社会生产链条上,消费者处于目的性的终端,因此,消费者在商品社会中享有“上帝”之称。但在我国消费市场中,消费者的角色扮演却从“上帝”变成“弱者”,发生了戏剧性的错位。 据介绍,我国消费者普遍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求偿,甚至放弃自己的权利。近年来四川省消协组织每年受理的消费投诉与全省人口相比,投诉量明显偏少,2002年仅为每万人2.3次,这几年也不会高出很多。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人口是英国的20多倍,但消费者人均投诉次数的比例仅相当于英国消费者的1/30。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了“十大不健康消费习惯”,名列榜首的就是“不要凭证、侵权不诉”。“十大不健康消费习惯”其实是国内消费者不成熟特征的主要体现,它反映出国内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诸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从整体上说,我国消费者的素质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四川大学经济学博士生肖丕楚认为,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市场,消费者的拒绝,就是对生产的抑制;消费者的热情接纳,就是对生产的促进和推动。正是消费和生产之间存在这种内在联系,在西方国家消费者能够有效地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市场免费清道夫”之称。 “在高速公路上迈着小碎步” 当前存在的消费者市场弱势问题,并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中,消费教育的严重滞后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消费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其中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现阶段我国的消费教育还不是政府行为,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消费教育体系。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认为,“消费教育”对于我国民众尚属“新概念”,国民消费教育的实施,在我国内地也只是“零星”“局部”性地迈出了小碎步,这与国内飞速发展的消费市场相比,无异于龟兔赛跑,好比是“在高速公路上迈着小碎步前进”。最明显的例子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国民消费教育没有进政府的议事日程,没有进入中小学基础教育。 而在西方国家,消费教育进入了政府高度重视的序列。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在经济企划厅设置了国民生活指导中心,各地都设置了消费者生活中心。上世纪70年代开始组织实施有关消费者教育的指导大纲。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消费教育,并将消费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之中。 让消费者“长大” 当前,我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档家电、IT产品、汽车等高科技消费品纷纷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市场上新技术、新概念、新名词满天飞,令人眼花缭乱。在席卷而来的新经济浪潮下,消费者能否树立科学、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能否成长为消费市场的真正主体,直接关系着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此时,长期被忽视的消费教育这根软肋,显得尤为突出。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国民消费教育属于社会教育,它必须依靠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首先应该完善国民消费教育法规,使其有法可依。建议对早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把国民消费教育的相关内容和措施纳入其中,从法律上明确国民消费教育不仅是各级消协组织的职责,更应该是政府的职能。 其次在中小学开设消费教育课程,从小培养正确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意识,将学校教育内容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 第三,在大中城市建立国民消费中心,将其作为政府职能面向社会,使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地长期开展。 刘亚兵建议,除了政府重视外,全社会都应该积极参与,尤其是企业。消费教育应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增加消费教育的投入,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