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可以参与公务接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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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7:44 北方晨报 | |||||||||
《辽宁省旅游条例》12月起实施,首次明确旅游业定义 本报讯记者郑燕报道《辽宁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旅行社可以参与公务接待。昨日,辽宁省旅游局正式发布了这一消息。 首次明确旅游业定义
重新制定的《辽宁省旅游条例》首次明确了旅游业的定义——“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这不仅包括旅游行业,而且还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相关行业。 《条例》体现了“大旅游”的观念,从侧重“管理”向侧重“促进”转变,从主要调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调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鼓励外资进入旅游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国内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吸引外资,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另外,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该《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设置了权利与义务,并规定了权益受到侵害时解决的途径和实施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对旅游合同的形式、内容、违约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强调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 旅行社可参与公务接待 《条例》实现了旅行社参与公务接待方面的突破。旅行社参与公务接待,在国外旅游业发达国家已成惯例,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实践中虽然也有尝试,但还是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 《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可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安排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这一规定,将为国家公务活动提供新的运作模式,可降低财务成本和行政成本,而且可以使旅行社参与公务接待活动合法化,进一步扩大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推动旅游企业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