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镇政府强拆企业建筑引发行政执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邓新建) 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政府以“企业违法建设”、“厂址位置不好影响当地的整体形象”为由,对裕福公司正在施工中的厂房、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该企业认为镇政府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没有给当事人任何通知以及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上对镇政府行政处罚权力的质疑,于是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

  该案的原告东莞裕福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游少轩告诉记者,2004年,裕福公司在取得了东莞市政府部门的“建设厂房”立项以及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建筑。为使公司尽快投入生产,该公司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与公司所在的上底村委会联合向寮步镇政府城建办公室递交了开工申请书。在得到镇政府相关领导“可边建设边申报,争取在三个月内把厂房建起来”的口头同意后,该公司的建设工程于当年10月正式开始施工。2005年1月20日,就在三栋工程的第一层均已基本建设完毕,总投入已达400多万元的时候,寮步镇政府突然出动大批人员,用三台挖掘机对裕福公司在建工程实施了强行拆除。

  事发后,游少轩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寮步镇政府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补偿损失人民币400多万元。

  镇政府:裕福公司违法建设在先

  在法院的开庭审理中,寮步镇政府的代理人表示,裕福公司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该公司未进行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此外,裕福公司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私自进行抢建、偷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东莞市的城市形象。此前,镇政府多次通知裕福公司停工并办理报建手续,但该公司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为此,镇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当地政府要承担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管理责任……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拆除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等有关规定,强制对裕福公司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恰当。

  裕福公司:镇政府行政处罚属越权和程序违法

  裕福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均规定,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可见,对裕福公司进行查处的应当是东莞市规划局或建设局,寮步镇不具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更没有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制作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无效。寮步镇政府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应属无效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镇政府已获委托授权

  东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内容应视为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进行拆除,裕福公司的建筑物位于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寮步镇政府拆除裕福公司房屋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是东莞市城建规划局的委托行为。“因而本案的被告应为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据此,东莞市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裕福公司的起诉。

  记者获悉,裕福公司已于近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权威专家:镇政府属滥用职权

  国内第一本研究违章建筑问题的法学专著——《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一书的作者、拆迁法律问题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就此案指出,依法对某一违章建筑作出处理,实务中存在两个层次的关系:首先,要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建筑的违章情况进行界定:是一般性的违章,还是违法?如是违法,那又必须明确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文规定;违法的程度如何?只有查明上述事实后,才能确定处罚,即责令补办手续还是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其次,即使是依法必须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也还有一个程序问题,就是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过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才能作出处罚决定,继而由有权机关来执行。从该案来看,镇政府组织的拆除行为,既没有法定的执行依据,也没有法定的执行职权,属滥用职权。

  手机上新浪随时了解神六新进展,与航天员一同感受神秘太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