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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一起因敬老证乘车引起的纠纷:敬老证纠纷一言难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53 黑龙江日报

  今天,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也是我国传统的敬老节,俗称“老人节”。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方面。面对孤寡老人这一城市弱势群体,人们有责任积极建立健全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养老敬老制度体系,为老人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此报道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个如何敬老新话题。

  编者

  事件 免票起争执,受伤进医院

  近日,鹤岗市发生一起因为敬老优待证乘车引起的纠纷,因有人员受伤,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7月31日7时30分许,鹤岗市市民曲春梅陪同72岁的干爸王春贵乘车去看病,上了该市一辆自编号27号的三线公共汽车。上车后,曲春梅买了车票,王春贵向售票员出示敬老优待证,示意自己可以免票。前门售票员刘香兰告诉王春贵,根据鹤岗市老龄委的新规定,在早6时至8时的交通高峰期间,持敬老优待证乘车不能免票,并让王春贵买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争执间,汽车突然起动,曲春梅从车上掉下,头部摔伤流血,当即昏迷不省,被送往医院。

  鹤岗市人民医院脑外科医生单振宇负责曲春梅的治疗。据他介绍,曲春梅为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伤情比较严重,另外患者还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根据病情,曲春梅还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具体伤情则有待法医鉴定。

  “曲春梅事件”发生后,先是由鹤岗市公安局防暴四大队接手进行处理。鹤岗市公安局防暴四大队专门负责处理发生在公交车上的治安案件。据该队警官介绍,每月他们都要处理多起老人和在线客车司乘人员的纠纷。有老人被打伤的,有司乘人员被打伤的。起因都是因为敬老优待证。这里司乘人员、老人的毛病都有,有时甚至仅仅因为言语、态度问题,最后闹得动起手来。

  “曲春梅事件”后来因为没有发现在该事件中双方有暴力行为,又被移送至鹤岗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进行处理,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详细调查。

  背景 敬老证“高峰期无效” 出台的经过

  鹤岗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桂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鹤岗市政府在2001年8月发布实施了《鹤岗市对全市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规定》。其中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公交车享受免费待遇,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交半费。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该规定实施以后,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说,很多车主反映,在高峰期间乘客十分拥挤,老年人乘车易发生危险,而发生伤害后有关责任、赔偿等问题现在仍没有明确说法。

  为避免纠纷,同时保证老年人的安全,鹤岗市老龄委、城市执法局、公交总公司共同协商,以鹤岗市老龄委的名义发布了《关于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车问题的几点意见》,其中第二条为:“为了避免乘车拥挤造成伤害,老年人乘车要躲过高峰期。早六点至早八点,晚四点至晚六点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车无效”。该《几点意见》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意见》发布后,由于有些老年人对此不了解,与司乘人员发生过一些冲突。鹤岗市退休职工何佰纯老人告诉记者:“高峰期间老年人不能免费乘车,这就意味着如果老年人有事情要办,必须出门,坐公交车免票的优待老人的举措就取消了。”何佰纯老人认为,“高峰期敬老优待证无效”还带来操作方面的难题。比如说,高峰期怎么界定?按上车时间还是下车时间,还是按在车上呆的时间为准?差一两分钟时怎么办?以谁的表为准?这很容易造成纠纷,按老百姓话说,这不是“找架打”么?

  质疑 政府请客,车主买单?

  鹤岗市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桂莲告诉记者,自从鹤岗市实施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以来,常有车主和老年人来上访。有一回竟有车主追着一位老年人要票钱,老人跑到老龄委办公室,车主也竟然追了进来。有的车主自身素质确实很差,但车主也有实际困难。他们最主要的意见是,现在鹤岗市的公交车都是个人承包经营的,老年人免费、半费乘车,车主在经济利益上有损失,但政府却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政府请客,车主买单”。听说有的地方由政府财政出钱,对公交车予以补贴,以鼓励其为老人提供优待服务。

  鹤岗市公交总公司副经理叶世光说,乘车与逛公园、上公厕、理发、洗澡等活动不同,老年人免费乘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细节。比如老年人乘车时出了事故谁该负责?在车上出事,原因很难确定,车子一动一停,一颠一震,忽快忽慢,老年人本身就体弱多病,出了状况算谁的责任?老年人乘车不买票,就等于没有上保险,出了事保险公司都不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车主对记者说,说起敬老优待证的问题,我们也有许多委屈。因为有许多不自觉的人拿着假的敬老优待证冒充老人,有时候我们会要求进一步检查那些看起来岁数并不大,或者是证件乍看起来有问题的人的证件,但常常遭到一些人的打骂,有的人甚至把证件摔倒我们脸上,话说得很难听。除此外,还有经济上的损失和风险。按每辆车每天拉10位老人,每人0.7元钱计算,一天7元钱,一年就少了近2500多元钱,这笔支出现在都由我们承担。如果赶上乘车的老人出了意外,那我们就有可能付出更多的经济损失。因为老年人本身就体弱多病,容易出意外。一次,有位老人在下车时摔倒了,车主赔了200元钱。听说外地市还有的乘车老人死在了车上,车主一下子就赔了好几万元。车主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却一点补偿都没有。

  观点 省法制办:“敬老分时段”规定不妥当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政法文卫立法处刘喜林处长认为,鹤岗市老龄委发布的《关于老年人持敬老证乘车问题的几点意见》中“高峰期间敬老证乘车无效”的规定,已经超出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也与上一级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相违背,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研究员赵瑞政说,鹤岗市老龄委作出在高峰期持敬老优待证乘车无效的规定,可能其出发点是好的,怕老人受到人身伤害,但这么做未必合适。实际上,以此达不到限制老年人在高峰期出行的目的,老年人该出门还得出门,相反还极易引起老年人的反感。如果此项规定出台后,遭到大多数老年人的反对,那么有关部门就应该考虑进行改正。我看如果从关心老年人的角度,加强一下对老年人的安全宣传,增强老年人的安全意识,让其自觉避开高峰期出行,这样效果会更好。另一方面,还应该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老敬老,人人养成礼让老人的文明习惯,这样老人出行的安全系数也会增加许多。

  赵瑞政研究员还说,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对老年人进行的一系列优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对老年人乘公交车实行减免费,涉及到承包车主的经济利益,对此政府应该拿出一定的财力对车主予以补贴。伴随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日趋加深,老年人社会福利问题亟待政府予以相应的重视。

  省老龄委秘书长杨铁生说,我省各地在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时,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各地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一些变通的办法,也是不得已。只要能在优待老年人的问题上有所行动,我们都是予以鼓励的。老龄工作很难,希望社会各界都来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财力投入。南方一些省份对老龄工作很重视,政府给予很多支持,老年人优待问题解决得很好,我省的老人到南方省份旅游,只要出示敬老优待证,便会得到优待。而南方的老人来到我省,就不一定得到相应的待遇。这方面我省确实有很多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背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优惠照顾。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和照顾的具体措施。

  ■《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政办发[2000]54号)中的内容: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件在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联运汽车、电车可以享受免费待遇,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交半费。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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