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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火车站“警贼勾结案”开庭 媒体被挡门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30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9日上午开始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次将有11名警察作为被告人被提起公诉,法院将相关被告人合并为3案在三天内陆续开庭。昨日站在被告席上的三名被告人,分别是原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队长李东升、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警长宋宁、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警务队警员崔少峰。由于成都铁路局坚决拒绝媒体采访,故庭审的情况直到当晚8时30分,记者才得以了解。

  指控:与贼共谋三警分赃据透露,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名起诉三被告。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至7月,警长周华、宋宁和彭勇负责火车站候车厅工作。当时,宜宾贼王平等人已在火车站进行扒窃行为。双方多次接触后,最终达成协议:白天,按每放一个宜宾贼收费200元;晚上,每人收取100元。宜宾贼以现金的方式向宋宁等人交纳保护费。分钱地点在报警点或候车厅公安值班室。这段时间内,宋宁承认收取了8000元。去年6月、7月,宋宁任候车厅警长,继续跟宜宾贼进行交易,时任警务2队的队长李东升很快发现了此事。于是,宋宁向李东升摊牌:每放一个宜宾贼收取400元好处费,其中100元给李东升。对此,李东升表示默许。同时,他们还跟宜宾贼约定,一旦宜宾贼在候车厅行窃,有旅客报案称被盗现金在1000元以上的,执勤民警还要收取被盗现金的40%。这次,宋宁跟宜宾贼赖俊成联系,如果有检查组来,宋宁将用固定电话通知他们。这两个月的时间内,宋宁承认收取了4000元至5000元。去年12月至今年1月,李东升、宋宁等人又跟宜宾贼欧建保持联系。这一次,为了安全起见,欧建以胡再文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后经查实,欧建从去年12月24日至今年1月23日,共计存入此卡50600元,宋宁从中分得了1.4万元左右。

  激辩:“徇私枉法”还是“滥用职权”据被告辩护律师之一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军出庭后透露,三名被告对指控的基本犯罪行为和事实都承认,并在庭上表示万分后悔。但控、辩双方接下来却在庭上进行了激烈交火。控方《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东升、宋宁、崔少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杨军透露,争论的焦点是三被告的“徇私枉法罪”罪名是否成立。“我们三位辩护人的意见非常统一,都认为三被告的‘徇私枉法罪’罪名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更为贴切。”杨军还称,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重大焦点是“情节严重”之说,“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一无法律依据、二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不存在‘情节严重’之说。”审理从9日上午9时开始直到当晚8时才结束,除去中午暂时休庭,总审理时间长达9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外侧记

  记者被“软禁”被告走秘道9日一大早,法院四周就戒备森严。说是“公开开庭”审理,但有关方面又讳莫如深:被告从秘密通道押入法庭,所有媒体记者被强行阻止采访。一名警察牵着一条高大凶猛的狼犬来到现场,经过通道后把守在法庭大门口。8时40分,眼看20分钟后就要开庭,可还不见囚车到来。直到开庭,才有消息传来:3名受审的犯罪嫌疑人,早已被押入法庭。一说是8时20分许,由一辆地方牌照车辆押入,走的是另一条更为隐秘的通道;一说是在清晨6时,看守所警察就将被告押入。9时05分,已经开庭了,除新华社和央视某个栏目的记者外,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名记者都不能进入审判庭旁听。大家不约而同来到贵铁政法大楼三楼,不料在过道口,遭到保安和法警强硬阻拦,双方一度发生冲突。记者们随后被“请”到法院阅览室,看杂志、喝水,但门口有法警把守———只能进不能出。大家这才明白:被“软禁”了。直到中午快要休庭了,一帮记者才得以离开阅览室。

  案情焦点

  用什么罪名起诉涉案警察?据辩护律师杨军的助手透露,检察院最初准备以受贿罪、盗窃罪公诉11名嫌疑人,但最后改以徇私枉法罪进行公诉。究竟该用什么罪名起诉涉案警察?法官:定徇私枉法罪轻了点某铁路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徇私枉法?如果按照这个去判,可能轻了点吧?我认为他们还涉嫌受贿、索贿甚至是共同盗窃。”检察官:定性徇私枉法准确某铁路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认为,如果说是受贿、索贿有点牵强了,更扯不上盗窃罪,定性为徇私枉法比较准确。实际上,是小偷偷来向他们进贡,并不是他们去偷。律师:还涉嫌共同盗窃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曾晓明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受贿罪也应该构成。”迪泰律师事务所乐章汇律师则认为,他们也构成共同盗窃行为。法学教授:警察收钱是受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这些警察利用了职务的便利,让有罪的人不受追诉,这是一种徇私枉法行为。另外,这些警察收钱的行为,我认为是受贿。”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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