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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购买自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32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0月11日专电(记者王萱)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办日前公布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城镇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房时,可向原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购房当地的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据记者了解,在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城镇职工异地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
款一方面可向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直接给予发放;另一方面如果原缴存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储备金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申请者购房需要,只要申请者此前无不良贷款记录,可向如今购买自住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对于公积金缴存者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和委托银行,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答复。

  如果由于工作调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可通过银行专门账户进行转账;如果不能转账的,可通过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其账户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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